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要素配置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推進鹽湖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保障鹽湖資源安全,建設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促進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鹽湖資源,是指富含鉀鹽、鈉鹽、鎂鹽、鋰鹽、硼鹽、鍶鹽等,以及含有銣、銫、溴、碘等元素的單一組份或者多組份共生、伴生的鹽類礦產。
本條例所稱鹽湖產業,是指從事鹽湖資源的勘查、開采、保護、開發、利用的相關產業。
本條例所稱鹽湖企業,是指從事鹽湖資源的勘查、開采、保護、開發、利用的企業。
第三條 鹽湖資源是國家戰略性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第四條 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綠色發展,創新驅動、提質發展,合理布局、集群發展,開放合作、互利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鹽湖產業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鹽湖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涉及鹽湖產業的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根據職責負責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文化和旅游、林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傳,鼓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營造有利于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對在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嚴格鹽湖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準入,強化鹽湖資源開發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控。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鹽湖資源保護、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鹽湖資源的調查、監測、評價工作。鹽湖企業應當加強鹽湖資源的動態監測。
第十二條 從事鹽湖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加強生態環境風險防控,嚴格落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保障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和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廢水、廢氣等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條 勘查、開采鹽湖資源,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書,并按照許可證書載明的內容從事相關活動,不得破壞鹽湖資源,并依法做好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統籌鹽湖資源綜合利用和科學配置,推進鹽湖產業規劃布局,謀劃發展關聯產業,構建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協同體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鹽湖產業招商引資推進機制,引進鹽湖產業上下游企業,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鹽湖企業通過項目投資、資產整合等方式融通發展,推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結構合理、共生共贏、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鹽湖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鹽湖產業與新能源、能源化工、新材料等耦合發展,形成資源互補、產業融合、科技融通的產業集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優化鹽湖資源勘查布局,支持綠色勘查技術研究,推進綠色勘查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的推廣應用,提高綠色勘查科技水平。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鹽湖企業推行綠色設計,開發綠色產品,建設綠色工廠,打造綠色產業鏈,推進鹽湖產業綠色制造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鹽湖企業對現有設備、工藝等進行改造升級,推動節能降碳,提升鹽湖資源鹽田采收率、選礦回收率、尾礦尾液綜合利用率,促進鹽湖資源綜合利用。
鹽湖企業對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品及含有用組份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儲存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制定鹽湖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相關標準,鼓勵鹽湖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制定工作,鼓勵鹽湖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鹽湖企業建立健全鹽湖產品設計、物料管理、生產加工、物流運輸等全流程的綠色制造標準化管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引導鹽湖企業制定品牌戰略規劃,加強品牌培育、品牌設計、市場推廣、品牌維護等,支持企業、行業協會等共建區域品牌,打造鹽湖產業知名品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園區和企業加強與其他地區對鹽湖資源的開發合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引導鹽湖企業加快國際鹽湖資源合作開發,積極開展海外鹽湖資源勘查、開發與加工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強化鹽湖產業發展資源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鹽湖產業與特色旅游等融合發展,加強工業舊址、博物館等鹽湖產業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鼓勵有關地區及景區培育差異化旅游品牌,助力打造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鹽湖產業科技創新體系,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提升科技創新水平和層次,增強產業發展內生動力。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企業和社會力量支持基礎研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鹽湖基礎研究,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技術儲備。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有組織的科研,支持鹽湖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鹽湖產業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鹽湖企業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技術研發平臺,提升鹽湖產業創新能力。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涉及鹽湖產業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數據等部門應當推動鹽湖產業數字化轉型,推進鹽湖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及應用,加強信息技術與鹽湖產業融合應用,提高鹽湖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環境保護等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有條件的鹽湖企業建設智能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推進智慧鹽湖建設。
第五章 要素配置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利用相關專項資金,加大對鹽湖產業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產品開發、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青海省高質量發展政府投資基金,積極探索設立鹽湖產業發展基金,支持鹽湖產業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及全產業鏈建設等,推進鹽湖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為鹽湖企業提供多元化、差異化融資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鹽湖產業用地保障,提升土地開發強度和空間利用效率,嚴格用地分區管控,優化項目用地規劃審批;支持鹽湖企業按照規定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降低用地成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產,嚴格區域用水總量管理,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現代鹽湖產業體系,嚴格執行水資源行政許可,強化水資源監管執法,推進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進一步優化配置水資源。
鹽湖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用水管理,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開展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完善鹽湖產業用能體系,優化用能結構,提高鹽湖產業清潔能源消納比例,協調油氣資源供應增量,拓寬煤炭資源供應渠道,加強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用能保障。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降低鹽湖產品運輸成本的綜合性支持政策,加快構建高效順暢的流通體系,提高鹽湖產品大規模、跨區域流通效率。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鹽湖產業高質量發展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并按照規定給予激勵支持。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打造產教融合載體,培養鹽湖產業專業人才。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為從事鹽湖產業發展的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鹽湖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決策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分類培育,精準服務,培育主營業務突出、競爭能力強、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優質鹽湖中小企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有關知識產權的政策引導,提升鹽湖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意識,增強知識產權的創造和儲備能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鹽湖企業開展建設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宣傳推介,提高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提升鹽湖產業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政府監管責任,督促鹽湖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全過程風險防控,嚴守安全生產紅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青海省鹽湖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青海日報



